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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抬头的电话费可以这样税前扣除!

                        疑问:好多财务人员经常问,个人抬头的电话费能否税前扣除?如何才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由于发票抬头是个人名字,难以证明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因此目前大部分情况下这部分费用难以税前扣除的。

                        提醒:可以考虑不再报销个人抬头的电话费,直接以通讯补贴的方式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这样就可以做到依法税前扣除。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5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3)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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